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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检索到 19136 篇文书

  • 被告人牟**、宋**、付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宋**、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牟**、宋**、付某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对被告人宋**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自首后具有立功表现,对被告人付某某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的规

    法院: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姜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否认采用暴力或持刀威胁被害人的方法劫取被害人的手机,被害人最初的陈述中亦称不清楚手机是如何被被告人拿走的,故指控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劫取被害人手机的证据尚不充分;且现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手指损伤是被告人为逃离现场挣脱被害人所致,且伤势较轻,尚不符合“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条件。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定性不当,本院予以

    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王*、樊某某犯抢劫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樊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该事实有被害人余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耿*供述、樊某某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定案。鉴于王*有立功表现,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樊某某认罪态度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刘*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恐吓手段,强行夺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予惩处。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未给受害人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属于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因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刘*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所抢劫财物大部分已发还,未给被害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且积极缴纳罚金,故可依法

    法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 杨**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众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提出杨**携带的折叠刀是坏的,打不开的刀,不可能用于威胁他人,被告人杨**也没有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因此不应构成抢劫罪,经查,有证人胡某某、巩某某、秦某某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杨**在抓捕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并将刀打开意图伤人,后被群众制服并将刀夺走的事实,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能够证实其手机被人盗走,小偷被人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张**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张**称其抢劫被害人财物是想让被害人能够回来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将被害人手机扣留,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项链揣入自己兜内。被害人为自身安全考虑在被殴打后按被告人指示要求留下财物,并被拿走随身携带挎包。被告人在作案后第二天开始将赃物陆续变卖,并将所得赃款挥霍。被告人行为足以证明案发当时对被害人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辩解不能成立,但被告人张

    法院: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任传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恐吓、威胁的手段入户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任**的指定辩护人关于此部分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任**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

    法院:洪湖市人民法院

  • 韦*兴犯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韦*兴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被被害人用钢筋击跑,系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认罪较好,又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可对被告人韦*兴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兴在案发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

    法院:从江县人民法院

  • 李*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因现场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阳山县人民法院

  • 王某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在本市抢劫作案六起,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频资料、体检表、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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